问题 | 寡头垄断市场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寡头垄断市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同一种产品的市场上,可能存在着无数的买者,但只存在着数量很少的厂商或卖家,他们生产一个行业的全部或大部分产量,每个厂商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由于每个厂商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因此,他们都具有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但是,由于寡头市场厂商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所以,厂商又不是价格的制定者,而是价格的博弈者或者寻求者。 (3)由于每个厂商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因此,厂商的行为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 (4)产品可能是同质的,也可能存在差别。如果没有差别,通常被称为纯垄断,如果有差别则被称为差别垄断。 (5)新厂商要想进入寡头垄断市场是非常困难的,在这里同样奄在苞进入障碍。 一、经营战略的整合 1、从并购后公司内部的变化入手。要针对企业并购的不同目标,分析工业规模经济、企业规模经济、降低交易费用等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新优势,以及与竞争对手相比公司仍然存在的不足,以采取扬长避短或扬长补短的战略方针,寻找到内部潜力之所在。 2、公司并购后,要分析它是否通过并购改变了它的市场地位,占有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它可能由追随者壮大为有挑战力量的挑战者,它也可能通过市场份额的变化跻身于行业的领导者,那么,它就要根据市场地位的变化,相应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 3、对公司的总体战略转移的思考。由于新技术的出现,以及行业竞争环境的恶化等原因,公司往往会考虑逐渐退出一个行业,转同另一个新行业,那么它进入一个新行业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混合并购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后的公司其发展战略的重点在于逐步把并购公司资源进行转移。 二、反垄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以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以表现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是行为人之间协同一致的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的价格)。 3.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具有横向垄断性质的协议。该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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