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者都是刑事裁判的原则,各走一边。 疑罪从无是一个前提,即错误的放跑一个坏人带来的破坏远比错误的冤枉一个无辜者带来的破坏小。隐含的逻辑是,人是有限的,不能做到绝对无错的判定。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有,顾名思义,是指即使案件关键性事实(即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司法机关仍然强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