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荣誉权与其他人格权利不同在于,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就享有的权利,而是在有了突出贡献后,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后而获得的一种荣誉权利。民事主体必须因一定是由,基于某种资格才能获得荣誉权。荣誉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一、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1、内容的不同,人格权单指他人侵害了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等等,是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身份权则指他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亲权、配偶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中的人身权,身为民事主体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它作为一种自权利,行使时无需他人协助、无需协商,故也不允许他人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干涉,是身为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权利,是身为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法律的保护,而身份权则只能是人格权的派生权利,它注重的是自然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法律的保护,而在法律保护之前,需要自然人努力获取与他人的关系。 3、诉讼时效不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诉讼时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而其它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 二、民法典规定给人起外号是否侵犯人格权 给他人起外号算侵犯人格权益,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