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有产权可以正常过户交易;如没有也一定有东西证明,如在房产证上体现、有 土地使用证 。(需重新丈量房产面积,公正修改产证面积),(如果存在相关凭证,卖方需提供此依据给买方,并在交易合同上注明,以此作为该车库的“产权证”,到开发商处核实直接找开发商改个名字,即与开发商改合同。需去物业公司更名即可。如不行找中介签个三方协议。)如果车库只在房产证备注中作了标明,却没有独立产权证,则车库不能单独交易,只能随房子一起,而且车库的交易将体现在双房签定 二手房买卖 协议的房屋基本情况中的产权登记附记里体现并交税。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