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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工伤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单位需负责支付护理费。根据伤残程度,生活不能自理者可获得相应比例的工资发放。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根据是否有收入、是否雇佣护工等情况计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分析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劳动者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要负责护理费。评定伤残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按该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放。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放。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放。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也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劳动者需要护理时,所在单位应负责支付护理费用。根据伤残程度,支付比例为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三十。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分为有收入和无收入两种情况,按照相应规定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咨询或疑问,欢迎联系在线律师解答。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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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