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2月至6月购房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缴存金额为“0”且个人金额已缴存的,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另外,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7月至12月购房的,企业和经营主体与市级或各区(市)县社保局签订缓交协议缓交社会保险费的,缓交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