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完善错峰出行方案 调整“浙A区域号牌”“非浙A号牌”车辆的出行范围及时段。减少“错峰出行”圈层,缩小“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和“非浙A号牌”小客车错峰范围。缩短快速路错峰时间,由8个小时调整为6个小时,放开部分“浙A区域号牌”通勤通道,如紫之隧道、之江大桥。急事通措施征求意见方案不变,仍是外省号牌12次,省内“非浙A”24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