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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人不可享受?
释义
    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在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建立的,包括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员工、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法律分析
    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中人”来建立的,指的是那些在“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在此之后退休的人员。我国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金,但是有不少人在此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了,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因此有了“过渡性养老金”。
    但过渡性养老金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的,一般只针对统账结合之前的缴费年限,一般情况是1992之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或者是2014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均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拓展延伸
    不符合资格的人群有哪些?
    不符合资格的人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精神病患者、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未经合法授权的个人或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涉及国家安全或涉外事务的个人或组织、违反道德伦理的个人或组织、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个人或组织等。对于不符合资格的人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他们将无法享受特定的待遇、权益或参与特定的活动。请注意,具体的不符合资格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在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而设立的。虽然我国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金,但许多人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工作。因此,为了满足这部分人的需求,过渡性养老金应运而生。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领取过渡性养老金,通常只限于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员工,以及2014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并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对于不符合资格的人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他们将无法享受特定的待遇、权益或参与特定的活动。具体的不符合资格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请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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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