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债务还款顺序如下: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债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 2、普通债权是第二清偿顺序,个人财产清偿优先债权后,不足以清偿已知普通债权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按照其数额的比例偿还普通债权; 3、债务人死亡的,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