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证可以补办。房产证丢失后,房屋权利人应尽快持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并由工作人员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查档需要收取相应费用;再按规章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自声明起6个月后无异议,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最后是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原版报纸和作废公告、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遗失登记及发证手续。 补办房产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2、登报报纸,整张报纸; 3、遗失具结报告; 4、营业凭证,单位需提供;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6、如涉及银行按揭的需提供银行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及《房地产他项权证》; 7、委托书。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