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释义 | 法律分析:(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这里的国(边)境,既指国境,即我国与外国的疆界,又指边境,即我国大陆与台、港、澳地区在行政区划上的交界。(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这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履行必要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境证件,然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入境或出境。违反上述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根据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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