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破裂后女儿应归谁 |
释义 | 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孩子两周岁以内通常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子女,考虑生活时间、健康成长、其他子女、生育能力等情况;父母双方条件相同时,可考虑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情况;八周岁以上子女可考虑其意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亦可被允许。法院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包括女方有重大疾病、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无生育能力、男方年纪偏大、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品质问题、女方收入低且工作不稳定无固定住所等。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问题 1. 在孩子两周岁以内,通常会随母亲生活。这是因为在这个年龄段,孩子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哺乳,而母亲通常更能理解和照顾孩子。如果母亲有任何特殊情况,父亲也可以承担这个责任。 (注意:改写中保留了原始内容的主要意义,但使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使其更具客观和中立性。)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结语 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抚养权问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虑,尊重父母的意愿,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家庭和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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