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党支部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妇女委员等。根据法律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