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是否可据此判定该产品不存在缺陷呢? |
释义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是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认定作出的规定。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属于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即为违法产品。这种违法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因此,产品质量法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规定为缺陷产品。但是,如果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也不能据此判定该产品不存在缺陷。因为某一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可能并未覆盖该产品的安全性能指标(特别对某些新产品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该产品中的某项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性能指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可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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