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司法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精神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司法鉴定委托书,如是公检法等单位委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如是个人委托,可在受理时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被鉴定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须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等; 3、案情资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病历资料,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影像学检查片子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5、原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是重新鉴定,提供原司法鉴定意见书。 申请精神司法鉴定的方法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5、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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