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落款并盖有印章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以什么名义作出 |
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简易程序的处罚,或说是现场处罚,行政单位一般都制有盖有公章的空白格式处罚单,现场填写再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私章。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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