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保 是国家政策性保险,是国家 强制执行 的,有国家补助在内,社保有一定福利性的,特别在年老以后的保障方面,商业保险是无法比的,比如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提供65周岁以后的疾病 医疗费用 保障(重大疾病除外),社保医疗可以。 商业保险是自愿参保,是营利性的,是国家社保的有益补充,可以有效补充社保的不足。 如意外 伤残 险补社保 工伤 的地点限制;意外伤害 医疗险 补社会 医保 一般门急诊的不管;重疾险补社会医保重疾额度的限制;重疾险选终身(因为重疾险本身也带有寿险的身故保障功能)或是其他寿险,这是补社会 养老保险 的缺陷: 如果不幸较早身故(未到领取年龄),社会养老保险只是退回个人帐户金额(是不合算的。这样配合购买一份商业终身寿险,这样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商业寿险得到一大笔补偿,如果健康长寿,那领取 养老金 多多,这样无论什么情况都是“赢家”。 国家的社保和商业保险二者各有利弊,不能完全互相替代,经济条件允许的话,两者结合是最好的,因为两者可以互补和充实的,社保是最基本的保障,其保障程度较低,不能完全解决将来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