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属于哪一类 |
释义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虽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但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必要的技术物质条件。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帮信罪必须同时满足: 主观上明知被帮助对象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构成要件一); 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构成要件二); 情节严重(构成要件三); 1+2+3=帮信罪,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构成帮信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方可构成帮信罪。 主观上“明知”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一): “明知”认定标准得到提高,不再简单粗暴的片面认定。 1、纠正以往过于倚重行为人所作口供笔录来认定“明知”,提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来认定。 2.纠正仅以行为人有出售自己的“两卡(银行卡、手机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 3.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要审慎认定“明知”; 4.给出了7个判断主观是否存在“明知”的标准;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手机卡、信用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诚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构成要件二): 1.刑法条文中列举了一些 “帮助行为”; 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2.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二)也规定了一些具体常见的“帮助行为”; 虽然刑法条文对买卖银行卡、信用卡、手机卡等行为没有规定为“帮助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明确了买卖银行卡、手机卡属于帮信罪的“帮助行为”。 而实践中最常见的“帮助行为”就是意见(二)规定的:提供银行卡、信用卡、手机卡等情况。 如果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但是仍然不构成帮信罪。 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要件三): 1.2019年司法解释(法释〔2019〕15号)列举了部分“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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