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益人的变更是什么变更 |
释义 | 受益人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事关保险金归属的一项,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保险合同生效后受益人变更的条件有: 1、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3、受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保险金由受益人的监护人领取和管理。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上批注,或者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变更书面协议。 变更受益人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而撒销其受益权;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增加受益人人数或减少受益人人数等。实际上变更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单具有的不丧失的现金价值的处理。 受益人证明的基本要求: 1、 单据名称。这种单据的名称因所证明事项不同而略异,可能是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船样、样卡和码样等)、取样证明、证明货物产地、品质、唛头、包装和标签情况、电抄形式的装运通知、证明产品生产过程、证明商品业已检验、环保人权方面的证明(非童工、非狱工制造)等。 2、证明上通常会显示发票号、合同号或信用证号以表明与其它单据的关系。 3、证明的内容应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4、因属于证明性质,按有关规定证明人(受益人)必须签字。 5、单据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 受益人的义务: 1、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2、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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