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当先在医疗机构内结算,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结算等情况,可以先由个人垫付,再向社保基金报销。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参保人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参保人应当在医疗服务机构内结算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参保人个人帐户中支付。” 3.《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参保人就诊于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通过结算方式支付医疗费用。” 4.《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费用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若在定点医疗机构外就诊,应当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 因此,如果遇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结算等特殊情况,个人可以先垫付医疗费用,再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