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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时间
释义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据此,你可以要求疾控中心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询,如果其系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其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其过错执业造成损害,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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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