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将遗嘱信托分为几类? |
释义 | 我国和外国对遗嘱信托的分类存在差异。我国将其分为执行遗嘱信托和管理遗产信托两类,而英美国家将其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日本则将其分为遗嘱信托和执行遗嘱两种。这些分类主要根据信托机构在遗嘱人死亡后的职责范围和目的来划分。 法律分析 一、我国将遗嘱信托分为几类 (一)执行遗嘱信托 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 (二)管理遗产信托 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一种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二、外国对遗嘱信托的分类 (一)英美国家一般把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 (1)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 (2)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 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 (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 (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二)日本通常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执行遗嘱两种。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执行遗嘱时对属于继承财产的债务也可作为执行人管理和处理的对象,因而执行遗嘱职责的范围较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更广泛。 结语 遗嘱信托在我国和外国都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在我国,遗嘱信托分为执行遗嘱信托和管理遗产信托两类,根据遗嘱人的财产状况和遗产处理的复杂程度而设立。而在英美国家,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前者主要处理遗嘱人意愿的实现,后者侧重于遗产的管理。日本则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信托和执行遗嘱两种,执行遗嘱的职责范围更广泛。根据不同国家的分类方式,遗嘱信托的目的和职责有所不同,以满足不同的遗产管理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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