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红字发票也是需要盖章的,通常都是需要加盖相关的公章或是发票的专用章。红字发票通常是在原增值税专票已经开出,但是却发生了退货或是票面信息有错误等状况之下所开出的发票,红字发票可以用来冲抵原来的发票。一般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都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单进行申报,并且在申报时要附上相关的证明资料。 发票是一种证明经济贸易活动的商业凭证,它是会计来记载经济活动的一种原始凭证,也是税务和审计机构在进行依法检查时所需要的一种凭证。发票作为证明业务发生的一种依据,无法证明收付款项是否到账。发票作为记账的依据,需要会计进行精细的分类与审核,不同的经济活动需要开不同种类的发票,然后再予以记载,以免出现乱账、错账等情况,而对于员工来说,发票是其进行报销的重要凭证。 只要是公司开具的发票,无论任何发票都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时限要求: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源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