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审都问什么问题 |
释义 | 政审主要包括二十一条,只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三年以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当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五年以内,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上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最近两个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公务员政审就是对拟录用人员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考察这一步骤,政审一般是安排在体检合格之后进行的,应该是考生录取上岗前的最后一关,政审考察的对象为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人员。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拓展: 一、什么是政审 政审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有些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 二、政审标准 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六条 政治考察严格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对考察对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延伸考察。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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