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的恢复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写一份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或者工作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 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效的法律文书; 2、中止执行裁定书或执行和解协议; 3、当事人身份证明; 4、原执行通知复印件; 5、中止执行和执行和解未履行完毕的均应提交已实际执行到位或协议履行情况等证据材料; 6、恢复执行案件审查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