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部门移送、执法检查、上级交办;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取证比较复杂。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3、处罚的幅度不同。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更高。4、结案的时间不同。普通程序结案时间少则半年,多则几年;简易程序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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