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分期买卖合同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怎样签订完美的买卖合同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 还是行业标准 抑或企业标准 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三、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 中交付方式主要包括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拟制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