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审判质效提升与审判资源优化成正向比例,只有以审判为中心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才能有效减轻一线员额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对此,应从四个方面配置审判资源以提升审判质效。一要配齐配强审判团队。既要通过人员合理调配及遴选机制,切实将优秀审判人才集聚到审判一线,也要注重老中青审判力量的相互搭配,形成合理的审判年龄结构,避免出现法官断层或法官青黄不接的现象。二要合理界定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三要理顺独任庭与合议庭关系。四要进一步完善审委会和法官会议制度。首先应改造其功能定位,将其主要职能定位于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宏观性问题,如统一类案裁判规则等。在讨论案件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过滤机制,将其讨论的范围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