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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乳制品行业的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乳品质量安全是奶业的“生命线”,国家要在强监管上下功夫,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监测计划,加大违禁、违规添加风险物质的排查,有力地打击乳制品行业中的不法分子,规范当前乳制品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面对新形势,乳制品行业将大力发展其现代化建设,体现出乳制品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强大生命力和发展潜能。据悉,到2020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信誉度将显著提升,乳制品行业中的供给和消费需求将更加默契,到2025年,奶业将实现全面振兴,基本实现现代化,整体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法律依据: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规范乳制品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
    第十六条 乳制品工业发展要实现规模经济,突出起始规模。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第八、九、十、十二条列举省区市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及以上;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5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及以上。
    第十一条列举省区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准入规模限制。
    第十七条 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第十八条 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北方地区(第八、九、十、十二条列举省区市)在100公里以上,南方地区(第十一条列举省区)在60公里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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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