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疑不起诉扣押物品怎么处理? |
释义 | 存疑不起诉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退还当事人,如果涉及到违法所得的,则可以直接上交财产,根据我国存疑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对于不起诉的当事人应当作无罪释放的处理,所以相关的财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关于公告的具体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登报、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告。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介日趋普及,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本公安机关的政府门户网站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正规网站上采取设立专栏、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进行网上公告,但应当保证公告效果。 一、存疑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的情形: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二、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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