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存疑不起诉扣押物品应该返还给当事人,如果因为办案人员疏忽导致物品损坏的,应当赔偿。当事人被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存疑不起诉情形的,应当释放当事人,这样,由于办案需要扣押的物品则应一并返还,不得继续扣押。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百五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