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怎么填? |
释义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使用说明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等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使用。2.挂失、损毁情况说明:应写明挂失、损毁的原因、有关情况、如何处理等。3.挂失声明:挂失声明中应写明挂失发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相关情况并声明作废。挂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挂失声明在《中国税务报》刊登。4.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或者损毁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遗失、被盗发票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5.挂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可以使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作为报告表的附件并在提供资料中注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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