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应当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建造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的除外: (一)国家政策或者行为导致核设施延期建造; (二)用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 (三)用于工程示范的核设施; (四)用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 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应当进行调试,验证其是否满足设计的核安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