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二次提取公积金间隔为一年。第二次提取时间应以前一次得到款的月份为准至少1年以上方可办理。第二次提取对象及应递交的证明材料:1、第一次提取时已交银行贷款合同的,本人到贷款银行打印最近3个月的还贷明细表。2、身份证复印件,裁剪后贴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相应位置。3、在校双职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4、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表格在国资处网页上下载。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