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有效期的规定如下: 1、双方未约定生效时间的,一般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双方以合同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双方签订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3、合同生效时间未约定但对合同生效有附加限制的,合同生效时间为附加条件。 合同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六个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4、当事人可以签订附生效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综上所述,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