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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诺可不可以用默认的方式作出
释义
    承诺可以用默认的方式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以默认的方式作出承诺的,应当经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
    一、如何判断合同成立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它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要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照他的承诺而使得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承诺的时间是指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有效成立。
    二、要约可以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其他情形均可以撤回要约:(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要约人的权利有哪些
    要约人一般有两个权利,具体如下: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要约人,是指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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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