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户口簿曾用名增加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申请材料: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2、户口本。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户口本上的服务处是什么意思 1、户口簿里的服务处所,是指工作单位,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可不填写。 2、其它项目,都是按实填写。不知道如何填写的项目,可以咨询派出所户籍民警或户政窗口工作人员。 户口本上何时何地迁来本址的时间是什么意思? 户口本上的“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意思是居住地的变更,就是什么时间从原来住的地方迁到现在住的地方,所内移居说明是在派出所辖区范围内的地址变动;至于入户时间和迁来本址的时间没有必然联系,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一栏会有注明什么时间办理的入户。如果没有注明的话说明户口是从外地迁过来的,需要知道什么时间入户的就只能到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查询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曾用名字能改回去吗 能把名字改回到曾用名。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准备的材料如下:1、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申请书;3、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上述材料准备好了,就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然后是派出所自己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还有就是之前的名字会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体现。 曾用名字有法律效力吗 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可以证明身份。 如果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话,这个曾用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需要说明的是,曾用名在过去使用时对当时发生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用现用名替换曾用名以后自然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就应该使用现用名。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该内容由 冯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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