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监视居住的期限从宣布之日开始算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一、监视居住期限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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