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 商标 核准注册后, 商标注册 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 商标法实施条例 》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 代理 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一份商标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转让其 商标注册申请 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