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保局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从休产假的时间开始计算的。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日计发。 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度新成立用人单位,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医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女性缴纳了生育险之后,在休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因此生育津贴也被称为产假工资。其中缴纳工资基数指的社保的缴纳基数,即五险一金的扣除基数。社保缴纳基数是按照上一个社保年度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的,也就是上一个年度的平均工资,包括年终奖、津贴、奖金等。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怎么算的?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