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剧照是否侵害了肖像权 |
释义 | 如果演员塑造的角色是经过特殊造型化处理的虚构人物,其角色形象与演员本人的真实相貌差异巨大,非经特别说明一般人无法通过该形象辨认出是该演员的,则该形象不能成为演员肖像权的客体。但是,经过演员长期的演绎和宣传,角色形象和演员都已为人所熟知,使得一般人能够将该形象与演员紧密地联系起来,则该角色形象所产生的商业利益应当纳入演员肖像权的范畴予以保护。 判定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的关键是判断涉嫌侵权的形象与权利人的形象在近似程度上是否足以引起公众的误认,这种判断不应仅以对比观察作为唯一的判断方法,而应当采取第一印象为主、对比观察为辅的判断标准。即一般人初次见到涉嫌侵权的形象后仅凭第一感觉就能够辨认出是权利人的形象,其次,经过对比之后发现二者的近似程度极高甚至完全相同,则可认为该形象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一、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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