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贷款50万5年利息 |
释义 |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1、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一、房贷利息怎么算先要了解利息的基本知识 1)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2)一般房贷利息的两种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计算公式。 1、等额本息计算公式 计算原则:银行从每月月供款中,先收剩余本金利息,后收本金;利息在月供款中的比例中随剩余本金的减少而降低,本金在月供款中的比例因增加而升高,但月供总额保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①各地城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要结合当地具体来看。②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2、等额本金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额=每月本金+每月本息 每月本金=本金/还款月 每月本息=(本金-累计还款总额)X月利率 计算原则:每月归还的本金额始终不变,利息会随剩余本金的减少而减少。 下面我们通过例子看一下这两种房贷利息的计算方法: 举个栗子,同样是借10万元、15年期的公积金贷款,等额还款法的月还款额为760.40元,而等额本金还款法的首月还款额为923.06元(以后每月递减2.04元),比前者高出163.34元。由于后者提前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较前者实际上是减少占用和缩短占用了银行的钱,当然贷款利息总的计算下来就少一些(10年下来共计为3613.55元),而并不是借款人得到了什么额外实惠。 二、利率跟利息有什么区别 利率和利息的区别主要有: 1、定义不同。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额即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利息,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或者说是因存款、放款而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钱。 2、计算公式不同。 利息率=利息/(本金x时间)×100%。 利息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总之,利率就是一个比例;而利息是一个具体货币量。利率是单位货币在单位时间内的利息水平。 三、用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利息怎样算 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复利: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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