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账务处理 |
释义 | 1.实物补偿,是实物折扣,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现金补偿不涉及流转税,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2.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 实物折扣销售,适用“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政策规策。 而对于不同的产品问题,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于销售方而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2017)》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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