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媳妇有意无赡养 |
释义 | 没有。 【案情】 董某出生于1935年,共生育三子一女,子女们现均已成家,近几年一直居住在女儿家。由于年龄大,体弱多病,董某想让三个儿子一起承担赡养义务,但三个儿子及媳妇均认为董某把多年积蓄都给了女儿,现在把钱花光了又来要求儿子支付费用不公平,故均拒绝赡养老母亲。经村里多次调解不成,无奈之下董某一纸诉状告上滑县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及儿媳每年各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共15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滑县法院合议庭对董某三个儿媳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基本法理,儿媳赡养公婆合情合理亦合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没有明文法律予以调整,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习俗。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以看出,儿媳要想享有继承公、婆的遗产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三、在家庭矛盾关系中,婆媳间矛盾是产生纠纷最多的,也是最难以处理的矛盾之一,由此产生诸多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老人将对儿子的不满发泄到儿媳身上,产生一种报复心理,将儿媳一起告上法庭,以使其在熟人中颜面尽失。 综上所述,法院应驳回董某对三个儿媳的诉讼请求,应由董某的三子一女承担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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