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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委托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释义
    民事诉讼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有:
    1、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2、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5、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一、法院庭审程序
    法院开庭流程具体如下:
    1、准备开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二、正式离婚人员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诉讼权利如下: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三、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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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