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般纳税人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按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选择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征税。 (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不适用减去土地使用权原价的差额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里只规定了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可以适用土地差额扣除,其他没有差额扣除的文件依据。 二、小规模纳税人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按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采用5%的征收率差额计税。 (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只能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土地转让流程 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