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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关纪委选举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1、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1至2个月)召开党委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初步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产生办法等。会后,向市直机关工委(以下简称“工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2、(请示经工委审查同意后)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可先由各支部组织党员推荐提名,机关党委根据各支部推荐提名情况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在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后,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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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