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五保户的待遇如下: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一、五保对象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人; 3、无生活来源的(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4、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三、供养形式 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根据五保对象的意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