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和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
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如果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几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3、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4、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几天内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内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宣布。当场可以是行政机关派人到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听取行政机关宣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宣告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经通知当事人拒不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三、行政处罚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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