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历史上重庆成立直辖市最早的具体时间是1939年。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重庆市将原有的6个区改设为12个区,巴县龙隐乡(小龙坎、沙坪坝、磁器口一带)划入重庆市。5月5日,迁都至重庆的国民政府颁令,将重庆升格为甲等中央院辖市(即直辖市),析出四川省。 重庆亦成为继南京、上海、天津、青岛、北平后的第六个中央院辖市,辖区范围大致为今重庆主城区,即渝中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以及江北区、南岸区,而北碚市(今北碚区)为中央行政院和临时政府所在地。1939年至1940年,川渝省市划界,巴县、江北县位于城郊的区域陆续划归重庆市。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